通訊事務管理局就規管電視及電台社論形式節目,和個人意見節目相關條文修訂諮詢公眾,初步建議社論形式節目應視為個人意見節目的一種。
去年九月通訊局接獲四萬多宗投訴,指亞洲電視播出類似社論形式的個人意見節目《ATV焦點》,但現時通訊局《節目守則》,並沒有明文禁止電視台及電台在個人意見節目中表達本身意見,因此通訊局發表諮詢文件檢討現有規定。
初步建議社論形式節目當牽涉本港公共政策或爭議性議題時,若包含廣播持牌機構的意見或觀點,應被視為個人意見節目。電視台或電台的董事、主要人員及主要股東的意見,亦應被視為廣播機構的意見。
建議又指,機構需要在節目開始前作適當宣布,除了清楚表明節目中會反映個人意見外,亦要比以往更清楚講明有否包含電視台或電台的意見。
所有包含機構意見的個人意見節目都要準確、公平,提供適當「回應機會」,並盡量讓多方面人士表達意見。回應機會是指必須在同一個平台在合理時間內,向類似的目標觀眾或聽眾提供適當的回應渠道。
通訊局表示,十分重視持牌機構的言論自由,原則上機構有權發表本身意見,不過同時應提供適當及多方面回應的機會,令觀眾或聽眾能充分得悉節目性質,可自行評定當中的意見,局方會就建議諮詢公眾兩個月,不過暫無迫切性需修改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