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同居男女在屯門醫院以粗口辱罵警衛及醫生,裁定在醫院內使用可能令他人厭惡,或煩擾的言語罪名成立,兩人各被判罰款一千元。
案情指兩名年齡分別31和21歲的被告,去年四月帶同女兒到屯門醫院急症室求診,等候兩小時仍未能見醫生,用粗口辱罵警衛及醫生,包括罵對方「無醫德」等,之後被醫管局票控違反《醫管局附例》。根據《醫管局附例》,任何人不得在醫院內使用可能令他人厭惡,或煩擾的言語。
裁判官判案時指,控方證供充分顯示,被告是為女兒看醫生而情緒激動,與在場人員爭執。男被告所用的言語直接貶斥在場警衛,渲染暴力,並暗示能夠指揮,與警方對立的勢力。而女被告的言語直接貶斥醫護人員的專業資格及操守,因此裁定兩人罪名成立。
兩名被告選擇不求情。裁判官考慮到案件背景,以及兩名被告過往沒有這方面紀錄,因此判他們各罰款一千元。醫管局發表聲明歡迎裁決,認為可起警惕作用。
公共醫療醫生協會屬下的政府醫生協會就表示,對有求診者及其親屬使用語言暴力深表遺憾,希望當局加強教育市民考慮一切可行措施,提供安全工作環境,保護醫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