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規定公眾場所禁止辱罵及侮辱性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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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4-02-17 08:32

By: 無綫新聞

很多公眾場所都規定不可以講粗口或者厭惡性質的言語,這些言語法律上如何定義?有大律師指法庭會按當時社會文化判斷那些說話有沒有觸犯任何法例。

在某些公共場所,講一句短短的粗言穢語都有可能要罰幾千元,好像在《醫管局附例》,說粗言穢語初犯罪成可罰一千元,重犯罰款可能會多一倍,還有機會坐一個月監。而很多交通工具都有類似規例,根據《港鐵附例》,在鐵路範圍講粗言穢語,最高可被罰款五千元。渡輪和巴士亦有規例,訂明不得出言咒罵或使用淫穢言語,令他人不安或煩擾。

所有公眾地方包括街上,《公安條例》也有條文禁止辱罵性和侮辱性言詞,有大律師指,法律並無界定甚麼說話是「粗口」,要視乎法庭的判斷,執業大律師楊岳橋認同有關條例有助減少進一步的肢體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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