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指壹週刊報道絕對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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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4-03-19 02:53

By: 無綫新聞

對於港視的講法,通訊辦重申,免費電視訊號有可能被手提裝置接收,並不等同免費電視持牌人違反這項法例。另外,律政司發表聲明,表示從沒有就流動電視制式及相關事宜,向通訊局提供法律意見或發出指示。

律政司表示,就「壹週刊」今日一篇文章,指稱律政司就港視因為意圖採用的電視制式,而可能涉及提供免費電視一事,曾向通訊事務管理局或通訊辦提供法律意見及指示。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報道絕對與事實不符。

律政司發言人強調,通訊局是獨立法定機構,就其規管事宜有自己的法律顧問,律政司從沒有就有關事宜向通訊局或通訊辦提供法律意見。發言人補充,文章中有關「律政司下令封殺王維基」等說法,更是絕無根據。律政司對有關錯誤報道表示遺憾。

對於港視質疑兩間免費電視台,涉提供流動電視服務。通訊辦重申,《電訊條例》規定,除按法例批給的牌照行事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在業務運作中,要約提供電訊服務。但免費電視訊號有可能被手提裝置接收,並不等同免費電視持牌人違反這項法例。  

通訊辦指,兩間免費電視台的數碼地面電視訊號,廣泛覆蓋本港絕大部分的地區,此等數碼地面電視訊號,因而有機會被手提裝置接收,這並不等同該持牌人在提供流動電視服務。

通訊辦強調,電訊條例與廣播條例是兩條不同法例,已實行多時。《廣播條例》規定,向本港超過五千個住宅或酒店房間,組成的觀眾提供電視節目服務,要取得免費或收費電視牌照,旨在規管於這些處所設置的電視機所接收的廣播內容,以保護兒童及青少年。任何公司擬提供這些服務,便要按法例領牌。即使該公司持有提供流動電視服務的牌照,都不會因而獲豁免。

對於港視提到傳輸訊號的問題,通訊辦曾經向港視提出意見,使用DTMB以外的傳送標準,例如DVB-H制式或中移動採用的CMMB標準,均屬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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