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司法事務委員會商案件審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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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4-04-22 05:07

By: 無綫新聞

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討論應否檢視現行陪審團制度,讓部分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選擇審理案件的方式。

現時法庭處理部分刑事案件,視乎案件在那一級的法院審理,有兩種審訊方式。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審理時,是由法官或裁判官作出裁決。在高等法院審訊的案件就要在陪審團席前審訊,由陪審團裁決。

至於安排在那一級法院審理,要視乎案件嚴重性等多項因素,選擇權在控方,被告人無權決定。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是否要檢討。

謝偉俊說:在52年制訂地方法院條例時,不採用陪審員制度的原因,是因為擔心陪審員不足,而香港的陪審員制度和英國不同,就是我們有英文能力的要求,因為懂英文的人或有資格做陪審團的人不多,但似乎隨著97之後,審訊的語言改變了,香港的教育水平不同。當時的顧慮某程度上是減少了,甚至是沒有。

民建聯蔣麗芸說:當然如他只是很輕微的罪行,當然毋須交予高等法院,可能裁判法院就可以。但假如有人認為,他自己要求的,我去高等法院,此情況是否屬於一種特殊的情況,此情況下有關方面是否應該要考慮?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表示:是可行的,但香港要做的話,究竟會不會現在已在裁判署審理的案件,都會要去高院用陪審團制度,這些我們都要詳細考慮。

楊家雄指過去五年,區域法院和高院處理的案件定罪率是相若,顯示無論以何種方式受審,都沒有對被告人不公平。委員會稍後會另訂日期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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