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電視、前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嫌收受利益案,律政司提出上訴,今日提訊。
陳志雲及其前經理人叢培崑2011年9月在區域法院裁定無罪,當庭釋放。
律政司不服裁決,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批准按控方申請,就四個法律觀點,要求原審法官潘兆童解釋,再由上訴庭考慮。
涉及的是2009年舉辦的除夕倒數活動,由陳志雲主持《志雲飯局》,他收取11萬2千元作為報酬。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指,原審法官的裁決有誤,包括在無證據支持下,錯誤推斷無綫電視,知道或默許陳志雲收錢主持《志雲飯局》。
郭棟明又指,控方認為陳志雲收了錢,已經觸犯《防止賄賂條例》,認為原審法官根本無必要考慮,陳志雲有沒有不誠實的意圖,或只是無向上級申報。
控方又指,原審法官無考慮陳志雲主持《志雲飯局》,與無綫業務有關,而無向僱主披露。但上訴庭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在庭上多次提醒控方,要以實際及可行的方法解決這宗案件,又強調上訴庭只處理法律爭議,不會挑戰原審法官已作出的事實裁斷,所以不會按控方要求,閱讀案件原審時所有的謄本。
今次是控方第二次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現階段還未進入正式上訴審訊,案件要另行再排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