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強積金修訂條例草案,僱員退休時可選擇分期取回強積金,有「末期疾病」的人亦可提早取回供款。
強積金成立近十五年,政府修訂條例,建議容許退休或提早退休的僱員分期提取強積金,而不用收取任何費用。僱員亦可以以罹患「末期疾病」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但要由註冊中醫、西醫提供證明,預期壽命只餘少於一年。
立法會議員梁耀忠表示:「臨死前12個月才可以提取,其實是否殘忍一點?因為危疾或末期病患,最後階段更需要錢,來幫助他們買有效的藥物來醫治疾病,竟然間你不讓人家醫病,長命一點你不喜歡,要人短命,這做法是否黑心呢?」
建制派議員普遍支持修訂,但批評強積金機制有問題。工聯會議員王國興表示:「現在強積金,僱主可以因為裁員、可以因解約、可以因結業,而將錢及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對沖,這是最大問題。」
修訂條例最終獲通過,條例亦列明65歲前退休的僱員,提早領取強積金後可以再工作,但65歲前要繼續強積金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