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兩名船長被控誤殺的案件,法官完成引導陪審團,九人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至晚上仍未有結果,明天早上繼續。
兩名被告「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和「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在陪審團退庭商議期間,獲准繼續保釋,可離開高院,但必須要在法院附近。法庭內的證物就陸續搬走,包括用來解釋案發現場環境的巨型地圖以及救生衣等。
主審的暫委法官祁彥輝引導九人陪審團時,引述專家證人指,若「南丫四號」船尾兩個船艙之間有水密門,可減慢下沉速度。但他提醒陪審團,庭上無人提出過船長要為沒有水密門負上任何責任。
法官又指,「南丫四號」兩份造船圖則前後矛盾,但都獲海事處批核,船建成後又成功通過處方多次年檢。但陪審團毋須決定何人要為「南丫四號」沒有水密門而負責,只須考慮兩位船長的缺失,是否令乘客死亡的重要原因。
法官亦要陪審團考慮兩艘船在相撞後如何分開,是否因為兩船分開而令「南丫四號」入水和下沉,同時亦要考慮「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在出事後將船駛走到榕樹灣是否令意外有更多人喪生的原因。
法官又指,海難是因為許多事情一起發生而引致,乘客死亡由多項因素造成。若陪審團認為,船長有重大疏忽,沒有做到他應該做的事,是乘客致死的重要原因就可裁定誤殺罪成。
陪審團退庭後,下午一度向法官提出疑問,包括早前法官引導時,要求陪審團肯定船長有否履行其應盡的責任並有重大疏忽,即事發前撞船的危機是否存在以及船長有否意識到有危機。
陪審團問「有否危機」與「有否意識到有危機」有何分別,法官就要陪審團分清有危機是一項事實,而有否意識就要看的是船長的心態。
另外,陪審團又要求法庭釐清「罪行」的意思,法官指,陪審團要判斷兩名船長的疏忽,足以構成刑事罪行並要接受懲罰,而不是一般僱員疏忽做錯事,而僱主要向受害人作出賠償。
陪審團又求法庭解釋「有效」和「足夠」的避撞行動,兩者有何分別。法官指,雖然用上兩個不同的詞語,但意思一樣。
法官又提醒,陪審團要用自己的人生經驗,再考慮其他陪審員的意見,衡量案件的大綱和各項細節,盡量達成一致的裁決,如果不成功,就要達成七比二或八比一的大多數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