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四號船長危害他人海上安全判囚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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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5-02-15 20:45

By: 無綫新聞

法官認為周志偉未能及時進一步轉右,直至時刻已經太遲、不能避免碰撞時,才進一步轉右,而且周志偉見到海泰號轉左後沒有反應。

法官指衡量危害海上安全罪指,不須考慮結果,只須考慮周製造危險的程度。法官接受危險是黎細明製造的,而周志偉的過失只限於未能在見到黎細明「超出預期的行為」後作出反應。

法官考慮到周志偉在事發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精神飽受困擾,但他的痛苦遠不及死者家屬。他指周面對的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4年,衡量所有因素後,以12個月為判刑起點,因求情陳詞減刑四分一,即監禁9個月。

法官完成判刑後,向海難當晚所有有份拯救的人致謝及向家屬致以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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