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須訂明工作時數等 工會批有做等如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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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5-03-18 07:05

By: 無綫新聞

標準工時委員會達成初步共識,同意立法規管,但只規定僱主、僱員在合約列明工作時數、超時安排等,法例不會為工時設限,更不會「一刀切」處理。工會批評「有做等如無做」。標準工時委員會主席梁智鴻否認將責任推給僱主和僱員。

經過兩年研究,標準工時委員會宣布兩點初步共識。主席梁智鴻說:「規管工時政策,應該向立法方向推行,這是第一點,但背後有原則考慮,『一刀切』是行不通的,第二、我們以數據為依歸,經過四十場諮詢,我們詳細研究、住戶的調查,我們覺得第一件事要做的是考慮立法,有清晰的僱主、僱員合同。」

梁智鴻指合約要寫清楚的,包括僱員的工作時間、休息日,用膳時間、超時工作安排等保障僱員,但具體內容會否規範呢?例如超時工作,是否一定要「補水」?有委員表示,最終由僱主和僱員自己商討。

委員會暫時只能得出這些共識,是因為根據顧問做的諮詢結果,勞資雙方對如果規管標準工時,有明顯分歧。四成九工會會員指,要立法訂立標準工時,但只有一成一商會會員同意這樣做。規定以僱傭合約處理超時「補水」的,五成半工會會員贊成,商會支持的只有三成八。六成二商會會員認為,現時的制度不需要有任何改變。

顧問調查顯示,現時八成九的僱員合約,根本已訂明每周工作時數。現時委員會的取態是否等如維持現狀呢?梁智鴻表示不是:「今日很多合約未有寫明,例如超時工作有沒有補償等方面,我們日後要寫清楚。整個委員會那麼多人,有僱主僱員的代表,寫的合約,一定是兩方面都可保障他們的要求,不會一面倒。」

工聯會吳秋北就呼籲勞工界給予耐性:「僱主有比較強烈的立法顧慮,但我們應該有個耐性,尤其是勞工界,有個耐性要慢慢跟僱主,說服他們,循工時的規管必須更加具體。」

委員會希望明年初任期完成前,將報告提交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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