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四年前新渡輪撞船意外,造成七十六人受傷。涉事的船長承認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被判監禁兩個月。
事發在2011年10月21日清晨,涉事的新渡輪雙體船由長洲開往中環,駛離長洲碼頭約4分鐘後,撞向避風塘內一個供船隻停泊的石躉,導致76人受傷。
案情指,被告當時以時速14.5海里航行,超過上限規定的5海里。他在警誡下表示,是根據當時風速及潮汐等因素加速。之後看見30至40呎對開有一艘舢舨,於是向右轉舵避開,結果撞上石躉。
船長張明威因超速駕駛及沒有瞭望周遭環境,被控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他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事發時已通宵當值,疲倦下判斷錯誤。在今次事件中大部分傷者都是輕傷,希望可獲得輕判。
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最高可判罰20萬元及監禁4年。法官最後判他監禁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