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去年6月27日第7度審議新界東北前期工程撥款,經過逾五小時激辯拉布後,時任財委會主席吳亮星被指於晚上在泛民議員離座時強行表決通過撥款申請。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日前自行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財委會當日決定,指吳無權停止他提出的動議,案件今在高等法院開審,法官押後裁決。
申請人為黃毓民,答辯人為前立法會財委會主席吳亮星及現任立法會財委會主席張宇人。法官區慶祥及律政司,均提出黃將張列作第二名答辯人代表全部議員是否適當。黃指他曾去信其他議員詢問他們對是次司法覆核的立場,但只有一人回應,所以暫時以張「代表哂」,將在取得許可後再決定是否修改答辯人。
黃申請時指,根據《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第37A段,訂明議員在審議一項議程項目時,可以動議議案及表達意見,而主席雖有權終止辯論或對辯論施以限制如限時等,但沒權拒絕議員動議及不讓議員提出問題。他指出吳當日在沒有考慮下不讓他繼續題問是違反程序規則,舉例指立法會今年辯論財政預算案時,秘書處合共收到近4000項修正案,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最後裁定只有600多項修正案可以提出,顯示主席有權裁定議案可否討論,但沒權在不考慮下拒絕議員提出的議案。
律政司一方則指,終審法院裁定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事務,雖然法庭有權裁定主席是否擁有有關權力,但關於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轄下委員會主席行使權力時是否有問題或是否恰當,應由立法會自行解決。就本案而言,律政司認為吳身為主席,有權控制會議秩序及程序,包括阻止拉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