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有關制定《道歉法例》的諮詢文件,建議當事人若果願意,可以作出承擔法律上責任的「全面道歉」。
海事處處長廖漢波曾說:「作為部門的首長我是有歉意,亦都希望借這個機會,向死難者的家屬、受傷人士道歉。」2012年南丫海難後七個多月,海事處處長廖漢波才首次就事件道歉,又指道歉曾諮詢法律意見。
一句道歉,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香港現時沒有詳盡法律定義說明「道歉」的涵義。律政司司長成立的調解督導委員會,建議就是否制定《道歉法例》諮詢公眾,希望提倡和鼓勵道歉,以促使各方可以和解。
建議法例涵蓋「全面道歉」方式,即是除了表達歉意或同情之「有限度道歉」外,法律上可以進一步承認責任或過失。建議亦都包括道歉後不會影響保險合約效力,以及適用於政府、民事及紀律處分程序。
一直協助海難家屬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同制定《道歉法例》:「如果於民事的法律中,總之道歉你就不用打,你就要賠償,所以責任都要負上,政府會處於兩難局面。
譬如災難,他已發覺自己某些情況,有甩漏有疏忽、有人為錯誤,而需要作為問責官員,代表政府致歉,(立法)這樣做令他們可以致歉,但是不至於民事索償內,即時沒有得打,一定要賠償。」政府將諮詢文件提交立法會討論,諮詢期即日起為期六個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