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內地男子涉嫌在多宗電話騙案負責收錢,承認四項洗黑錢罪。法庭接納控方加刑的申請,判他監禁32個月。
31歲被告劉暢才持雙程證來港,在區域法院承認四項洗黑錢罪。案情指今年一月,一名57歲事主收到電話,對方稱其子被挾持,要求交出三十萬元贖金,事主報警,警方在觀塘拘捕負責收錢的被告。控方指被告承認涉及另外三宗手法相若的電話騙案,涉及金額十三萬元。
辯方求情指,被告不清楚電話騙案的來龍去脈,不認識騙案主謀,過往無犯罪紀錄,亦承認控罪,希望輕判。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國威指,案件均涉及年長人士,以事主親友被毆、被綁架或欠債等原因騙取他們金錢。又指被告因賭博欠債,受人指使來港收錢,再收取百分之三作為報酬還債。法庭必須向內地人發出明確信息,杜絕他們來港參與電話騙案。
法官又指電話騙案猖獗,對社會影響越來越大,所以接納控方加刑申請,考慮到被告只是協助角色,每項控罪以三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三分之一;但考慮控方申請加刑三分一,判監32個月,四項控罪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