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嫌收受利益案,上訴庭指示發還原審法庭,改判他有罪及判刑。陳志雲獲准保釋,案件押後至下月在區域法院聆訊。
陳志雲早上抵達高等法院,他與叢培崑面對一項串謀收受利益罪。事件涉及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陳志雲未經批准,經叢培崑的思潮廣告公司收取十一萬二千元報酬。
上訴庭書面解釋指,無綫過往多次批准陳志雲外出工作取酬都與無綫業務無關,但今次附加「志雲飯局」性質上有根本差別,是首次以代理人身份就其主事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收取報酬。
上訴庭又指,陳志雲過往多次外出工作取酬,沒有正式向公司申請,只知會高級管理層。原審法官因此認為他無責任及無需要申請,上訴庭並不同意,又指如果陳志雲也認為自己無責任及無需要申請,是對法律無知及誤解,但這不構成有效答辯理由。
至於原審法官認為,今次陳志雲如果提出,亦會獲時任上司李寶安批准,因此裁定陳志雲有合理辯解,上訴庭認為裁決錯誤,沒有法律事實基礎支持,唯一合理正確及不可爭議的裁決是發還原審裁定有罪、再作判刑。
陳志雲與叢培崑獲准以現金十萬元保釋,不准離開香港,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三日在區域法院再聆訊。
案件於2011年首次聆訊,法官裁定各被告無罪,律政司上訴後發還就部分控罪續審,但仍然裁定無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今次上訴,要求上訴庭直接指示區院判兩人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