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例,訂明離婚夫婦對子女有「共同責任」,涉及子女的重大安排,同住的父或母要取得對方同意,建議會諮詢公眾四個月。
現時夫婦若果離婚,未能就子女撫養權達成共識,要等法庭把撫養權判予其中一方,由負責撫養的父或母,為子女作重大生活決定。政府建議在新法例之下,改為父母責任模式,廢除現行「管養令」和「探視令」,改為「同住令」及「聯繫令」。即使子女與其中一方同住,另一方仍然有責任。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沒有了那種你贏我輸的心態,始終有一個父或母要跟小朋友一起居住,但另一個不等於沒有責任,他仍然有一個責任。」
當局會設立「重大決定」的清單,一旦子女涉及改姓氏或離開香港超過一個月等,同住的一方父或母需要得到對方同意。而子女接受大手術、教育有重大改變等,亦要通知對方。張建宗指:「出發點是為孩子著想,法庭判決整體一籃子看孩子利益。」
若果雙方沒有共識又如何處理呢?張建宗指可以由當局介入,提供調解服務。當局強調非與子女同住的父或母,見面安排與現時沒分別,建議亦都不涉及贍養費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