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串謀接受利益案宣判,法官認為案件有別於一般貪污舞弊案,不適合判處監禁式刑罰,判陳志雲罰款八萬四千元,另一被告叢培崑就判罰二萬八千元。
星期日就57歲生日的陳志雲在判刑後,由藝人王喜陪同離開法院。原審法官潘兆童按上訴庭指示,裁定陳志雲與叢培崑兩人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三十四封求情信,包括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董事邵方逸華,指當時如果陳志雲向她申請會予以支持,不認為會有構成利益衝突,公司沒損失。
無綫前行政主席梁乃鵬亦指見不到有任何利益衝突。藝人汪明荃亦有撰寫求情信,指陳志雲是管理層又是藝人,雙重身份,可能是一時失誤,也反映法例有灰色地帶,實屬情有可原。
法官接納部分求情信內容,認為陳志雲只是無按僱傭合約申報,連當時陳志雲的上司、邵方逸華及梁乃鵬均指,如申報會批准,證實陳志雲並無存心隱瞞,最多都只是疏忽。
又指本案必然是例外,性質獨特,被告無不誠實意圖,亦無濫用職權,只是技術性犯法,不能形容是貪污,如判監是不成比例。就算不判社會服務令,陳志雲仍會熱心公益,最後判陳志雲罰款八萬四千元,而叢培崑角色被動,罰款二萬八千元。
陳志雲與叢培崑各以十萬元保釋,他們申請將罰款從保釋金中扣除,而陳志雲早前已就本案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法官重申,判處罰款不代表法庭不重視貪污罪行,一般情況下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即時監禁是合適判刑。今次判決並非因被告的學歷或社會地位,而是考慮案情。
案件涉及20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時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的陳志雲,未經批准,經叢培崑的思潮廣告公司收取十一萬二千元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