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彩雲邨凌晨發生警員開槍案,警員拘捕一名可疑男子,再截查一部私家車時被輾傷腳部,警員開兩槍制止,但被車上兩男一女逃去。
警員開槍受《警察通例》規管,有監警會成員初步認為,今次開槍的決定符合有關規定。
一名警長去年一月在紅磡截查懷疑偷竊的貨車,被匪徒推下車並遭貨車輾過小腿,警長開了四槍。今次開槍案同樣是警員執勤時遇襲受傷開槍,《警察通例》列明警員甚麼情況下才可以開槍,包括當警務人員為保護自己或其他人生命安全免受威脅,或者拘捕涉及暴力罪行疑犯遇到反抗等。而前提是警員要發出口頭警告,並且不能以較低武力解決才能使用槍械。
監警會成員黃碧雲初步認為,案中警員決定符合規定:「涉嫌人士拒捕或者襲警,後果可以很嚴重。今日看到元旦第一槍似乎是被追截的疑犯拒捕,然後用車撞警員,表面看來構成合理理由,警員為自衛是可以開槍。」
警隊內部規定開槍警員事後要提交報告,而除非有涉案人士投訴,否則監警會毋須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