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新鴻基地產高層涉及的貪賄案,四名被告的定罪上訴,被上訴庭駁回。
提出上訴的四人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聽取判決,包括許仕仁,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新地前執行董事陳鉅源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四人就定罪的上訴被駁回,但被判囚六年的陳鉅源上訴部分減刑獲批准,上訴庭判詞指陳鉅源並非案中主腦或始作俑者,原審法官把控罪的最高刑罰七年,作為量刑起點是不恰當的。
上訴庭認為兩罪的量刑起點應各囚五年,考慮其行為良好,可扣減刑期,部份分期執行,即共囚六年,與原本的刑期無變。
四被告前年被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罪名成立,分別判監五年至七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