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倡港獨犯煽動罪 楊岳橋指須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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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6-04-08 03:39

By: 無綫新聞

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表示,提倡港獨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又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無限制。

王振民出席一個法律研討會後被問到提倡港獨的香港民族黨是否違法。王振民表示:「我想問大家,你們覺得香港是否一個民族?我最近看到這現象,跟我們很多朋友一樣,感到非常憂心和擔心。」

王振民認為,提倡港獨除了違反基本法,也違反本地法例,包括《社團條例》,沒經過合法註冊的團體,以公開的政黨或社團名義開展活動是犯罪行為,另外亦可能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

條例第9條列明,煽動意圖包括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第10條就列明任何人作出或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展示煽動文字等,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被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判處監禁三年。

王振民又提到,1999年終審法院一宗關於燒國旗的案例。當年終審法院指,社會可以在保護國旗區旗的同時,也能維護言論自由。王振民認為,不能以表達自由作為辯解:「焚燒國旗都是犯罪,把國家一部分分裂出去不是犯罪嗎,如果幾個人吃飯談一談,你可以說是你們的自由,但如果說你大範圍都在談,而且希望想得都是跟你一樣,這就是刑事罪行條例中煽動的含意。」

身兼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表示,當年燒國旗案的裁決,主要討論是否符合香港法律,不涉及是否有煽動行為:「法庭如何判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干犯刑事罪行,必須有兩個元素,一是意圖,另一是行為,香港民族黨,一個一人政黨,究竟是否已有任何行為煽動他人呢?」

至於有關政黨是否干犯《社團條例》,楊岳橋指,本港有很多團體都沒有登記,質疑這些團體的活動是否全部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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