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免遣返聲請衍生的問題,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例,加重偷運人蛇來港刑罰。
偷運人蛇來港如果被捕及起訴,人蛇來自哪裡,蛇頭的判刑都會不同。根據《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令》,如果人蛇來自內地、澳門或越南,被捕蛇頭最高可被判監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元。但若人蛇來自其他地區,蛇頭會被控違反《入境條例》中,協助或教唆非法入境,又或者非法留港,最高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二萬五千元。
保安局建議修改《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令》,將當中包含的人蛇來源地,加入巴基斯坦、孟加拉及印度等八個國家,立法會議員劉淑儀認為修例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因為立法會即將休會,有很多條例排隊,除非當緊急法案處理,過往都試過,我們處理居留權問題,在回歸後三日就當緊急法案通過,除非當緊要法案通過,否則短期內都沒辦法解決。」
對於有意見認為,可考慮禁閉營方式安置聲請人士,保安局文件指,當中牽涉法律與土地問題。因為羈留越南船民的法例,只適用於98年1月或以前已經抵港的越南船民,而法院曾有裁決指,若未能合理完成遣返程序,不能長期羈留。保安局說會研究如何在符合法律下,羈留免遣返聲請申請人。
文件又提到,即使香港退出禁止酷刑公約,根據本地法律及過往法院的裁決,政府仍要繼續審核免遣返聲請工作,所以未有計劃提請中央要求退出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