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申退稅司法覆核勝訴 稅局不服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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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6-10-30 21:15

By: 無綫新聞

一名業主在「雙倍印花稅」政策生效後買入一個單位,半年內再賣出兩個單位,向稅務局申請退稅被拒,業主提出司法覆核勝訴,稅務局要退還27萬元稅款。但稅局不服上訴,獲判得直。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法例規定換樓人士要在買入單位後六個月內出售「原物業」,才可獲退還多繳的印花稅,案件的爭議是「原物業」是否只限一個。上訴庭指出法例的定義,英文用「another」,中文用「另一」,清楚顯示「原物業」限於一個。因此法例原意是「一換一」,賣出兩個物業換一個物業,「二換一」無可能獲印花稅豁免,裁定稅務局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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