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駁回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宣誓司法覆核上訴,兩人要支付全部訟費,梁頌恆和游蕙禎表示這一兩天會決定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律政司表示正研究判詞及考慮跟進行動。
上訴庭早上頒下判詞時,梁頌恆、游蕙禎都沒到庭。上訴庭表明,兩人在十月十二日拒絕宣誓,做法刻意,他們無從辯解自己的行為,又指宣誓是法定責任,如立法會主席或監誓人出錯,法庭就不能坐視不理。
判詞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兩人拒絕宣誓,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
對於上訴的梁頌恆和游蕙禎一方,指政府應該尊重三權分立,「不干預原則」適用於本案,上訴庭認為,這些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法庭的審訊並不損害立法會的權力或功能,或削弱議員的民意授權。
判詞強調,法院有憲法權力和責任審判立法會議員是否履行憲法規定和不履行的後果,「不干預原則」並不適用這宗案件。判詞又解釋人大常委會釋法,已經清楚說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涵意,履行相關憲法規定,並不是立法會內部事務。而生效日期是97年7月1日,適用於所有案件,而釋法對香港法院都有約束力。
對於上訴一方指,釋法實質上是企圖修改《基本法》,所以沒有約束力,上訴庭不同意,指《基本法》並無賦予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去處理這個論點,而上訴人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基礎,去支持這個論點。
至於《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但不適用於議員在就職時的宣誓。因此駁回梁頌恆和游蕙禎上訴,維持原審宣誓無效的裁決,亦判他們要負擔今次上訴的所有訟費。
上訴庭又指,明白今次案件引來很大爭議,而法庭的判決是確保立法會議員符合《基本法》,亦是維護公眾對立法會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