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多時的旅遊業監管局,政府將會提交草案,建議成立負責發牌及規管業界的旅監局,旅行社和導遊領隊一旦出現強迫購物等違規行為,要負上刑事責任。
六年前導遊阿珍接待內地團涉嫌強迫購物,這些行為日後可能涉及刑事。政府向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立法建議,成立旅遊業監管局,取代現時旅行代理商註冊處及旅遊業議會,負責發牌及行業規管工作。
根據建議,旅監局由行政長官委任的17名非業界人士和13名業界人士組成,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預料最快兩至三年後成立。
旅監局有法定巡查及調查權力,搜證後若認為事件涉及違法,會按既定程序,交予律政司提出刑事檢控。
規管旅行社方面,新成立旅行社要銀行擔保,向旅監局交存不少於50萬保證金。所有旅行社要委任獲授權代表,確保妥善經營。旅行社亦不得與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經營出境遊的內地組團社合作。一旦證實違反牌照條件,包括強迫購物,最高可被罰十萬和監禁兩年。
旅監局亦會為導遊領隊發牌,有效期三年。違反牌照條件或無牌的導遊或領隊,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及監禁一年。
商經局指去年內地遊客在紅磡珠寶店遇襲死亡事件後,內地團下跌七成,而近五年零負團費問題越趨嚴重,又引述旅議會觀察,近半旅遊車沒有展示旅行社牌照號碼和旅行社編號等資料,部分導遊亦都沒有導遊證,需要加強監管。
而旅監局成立初期,會向立法會申請一筆過營運開支,長遠會以自負盈虧方式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