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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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6-12-09 17:52

By: 無綫新聞

新界原居民權益近日再引起爭議,更有特首參選人提出建議,預計會成為選舉其中一項議題,原居民權益受《基本法》保障,但以丁權興建丁屋由申請興建至轉讓都受到本地法例規管。

根據小型屋宇政策,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8年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一生人可以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興建丁屋,即是「丁權」。原居民如果本身擁有私人農地,可以申請建屋牌照,在自己土地上興建丁屋。

屋宇持牌人在獲發合約完成證明書,俗稱「完工證」或「滿意紙」後,五年內若要出售,必須向地政總署申請,獲批後再補地價才可以出售。如果五年轉讓期限屆滿後才出售,就毋須申請,亦毋須補地價。

但如果村民本身無農地又怎樣呢?可以要求政府以私人協約批出政府土地,並獲得地價優惠,一般是十足市值的三分二,這類丁屋設有永久轉讓限制,要轉售就要必須向地政總署申請撤銷轉讓限制,並要補地價和繳付行政費用。

根據地政總署的資料,近五年每年都有二千多宗小型屋宇的申請,其中近四成獲發完工證。而過去五年獲准撤銷轉讓限制的個案,每年平均有四百多宗,涉及的補地價金額每年平均有六億四千萬元。

而原居民如果行使「丁權」興建丁屋,就等同擁有本港物業,會喪失申請公屋和居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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