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調查發現,屋宇署未能妥善跟進清拆令個案。有業主購入單位才知有僭建物並接到清拆令,要負擔清拆責任。
申訴專員公署,收到兩宗有關樓宇僭建物的投訴展開調查。其中一個個案,屋宇署在2009年3月向一個單位的僭建物發出清拆令,但業主沒採取行動,而署方六年都沒有「釘契」。
一名女子去年八月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入涉事單位,雖然購買前聘請律師兩度查冊,都未能有清拆令。直至收到屋宇署的通知,結果要負上拆除僭建物的責任。
申訴專員公署批評屋宇署延遲「釘契」極不妥善,損害準買家和按揭機構利益。
申訴專員劉燕卿表示:「身為建築物條例的執法者,竟然對於它專責條例的理解犯上如此錯誤,可以說是嚴重的雙重不當,屋宇署延後『釘契』的做法亦大大削弱查冊的可靠性,相信有過買樓經驗的朋友都會知道,查冊是個很重要的步,就會令準買家對查冊制度失去信心。」
屋宇署解釋,由於業主都會在限期前清拆僭建物,所以會在限期後數個月後才會釘契,而投訴中的個案由於涉及上訴所以沒有「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