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不足1200人 候選人仍須獲最少601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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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7-03-02 02:31

By: 無綫新聞

今屆選舉委員會只有1194人,候選人須取得至少601票才可當選,較一半人數還要多出四票,有資深大律師認為是為了減低爭議。

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撇除兩名被裁定喪失資格的立法會議員、三名身兼港區人大代表的立法會議員,以及進出口界一名選委提名無效,今屆選委只餘1194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特首候選人要取得逾600票才可當選。07行政長官選舉未有這個規定,候選人在有效總票數中取得過半就當選。

政府在11年3月修例,不論候選人有多少都需取得600票以上才可當選。當時有在法案委員會提出建議的議員指,是希望提升當選人的認受性。

工聯會九龍東議員黃國健說:「起碼你可以和說是過半數,但如果你是投票人數的過半數,在投票率低時,你的過半數就沒有太大的認受性。」

不過為甚麼要以選舉委員會總人數逾半,而非視乎當屆選委會實際人數的逾半作為當選門檻呢?有資深大律師認為是為了避免出現不確定性。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如果不是以委員會人數去決定,而是由出任的議席數目,或者是減去出缺的數目,每一次都要重新計算,究竟多少人才是過半數。增加不定因素,例如計到591又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那時就會有個爭拗點,你是要多於、還是要少於呢?」

湯家驊又指,每當立法會表決一些重大法案,例如政改表決,都是以全體議員人數,而非扣減了的議員人數來計算,都是希望減少爭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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