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涉嫌披露廉署調查案件細節,被控「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
「廉署保密、密密實實」不單止是宣傳口號,《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確保廉署可以在保密下展開調查。
條例規定,任何人向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調查目標,或向公眾披露受調查人的身份,或調查的任何細節都是違法。
不過,為確保公眾知情權,當調查有初步成果,包括廉署已向受調查人發出逮捕令,傳媒就可以披露調查,同樣如果受調查人已被捕,傳媒亦可報道。
廉署並不經常引用有關條例作出檢控,前年及去年先後有一名保險代理和會計文員,向其他人士披露受廉署調查的人的身份,分別被判150和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審理其中一宗案件的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條例是要同時保障廉署的調查工作,以及受查人士的利益,公眾不能輕視與干犯。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入獄一年及罰款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