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討論審計報告,有關慈善團體以政府優惠地價批出的土地經營酒店的問題。地政總署表示,會考慮將來批地或續期時加入相關條款,配合當前社會環境。
地政總署署長甯漢豪表示,批予慈善團體地契於不同年代及政策背景下簽訂,條款不盡相同,地政總署必須按契約條款執法。
審計報告所指的十四宗個案,有三宗無任何土地限制、有兩宗涉及違契,已有跟進行動;另外七宗地契條款寫法廣義,如限作宿舍及旅舍用途,但沒有指明收費及服務對象。
地政署總署署長甯漢豪表示:「剩下的七宗個案用途條款雖然包括『hostel』,中文可譯作旅舍,但契約中無條文規管相關旅舍的服務對象、服務水平及收費。根據法律意見,考慮這些契約對於『hostel』或中文譯的旅舍,未有作出更具體的闡述,而『hostel』及『hotel』中文可譯作酒店或旅館,於土地契約釋義來說,未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以作區別。因此這七宗個案涉及的旅舍或酒店,對地政總署的研判來說,並無違反土地契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