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條例草案》通過 道歉不會成為承認過失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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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17-07-13 06:49

By: 無綫新聞

立法會三讀通過《道歉條例草案》,任何人作出道歉不會成為民事訴訟中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的證據。政府指有助鼓勵爭議各方化解爭端。

2012年國慶夜發生「南丫海難」,當時的海事處處長廖漢波事發後近七個月,第一次公開向死者家屬及公眾道歉,廖漢波表明之前一直不這樣做,部分基於「法律考慮」。廖漢波說:「在道歉方面或如何說法來說,自然有考慮各方面可能產生的問題,這方面來說,自然會徵詢有關意見,包括法律意見。」

《道歉條例草案》在立法會三讀通過,令香港成為亞洲首個有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轄區,適用於所有民事法律程序及紀律聆訊。條例訂明不論口頭或書面表達歉意、懊悔、遺憾、同情等,均會受到保障。道歉及當中的事實陳述不構成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亦不可列作不利於道歉者的考慮因素或證據。

不過法庭有酌情權,若出現特殊情況,例如道歉內容是唯一可依賴的證據,在衡量公眾利益及符合公平公正原則下,可採納為呈堂證據。

另外有三種情況例外,分別是調查委員會研訊、死因研訊及淫褻及不雅物品仲裁,像「南丫海難」般涉及法定調查委員會研訊的事件,官員的道歉便不受保障。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指,條例目的是消除法律上障礙,條例已平衡與訟各方權益,鼓勵爭議各方適時透過道歉化解爭端,並非為了保護官員。

申訴專員公署歡迎通過「道歉法」,相信可鼓勵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更積極主動在有需時向市民道歉,紓解市民的不滿情緒,甚至促使糾紛及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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