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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通識: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發佈日期: 2019-08-2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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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反《逃犯條例》修訂的暴力升級,有意見認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可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殖民地政府在近100年前訂立,當時立例目的是在香港海員大罷工時進行緊急立法。 1922年年初,海員要求加薪被拒後發動罷工,碼頭工人響應,令海運癱瘓。時任港督司徒拔二月底在立法局提交《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草案》,目的是賦予港督會同行政局權力 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規例,即日獲通過。條文包括審查所有進出香港的電報和郵件,防止海員罷工蔓延到其他行業。 到六七暴動期間,港府引用條例頒布九項緊急法例、即時生效,包括禁止以口頭或文字散播虛假報告或聲明。 法庭有權閉門聆訊刑事案件,遇到軍警要求時要講出姓名和住址,授權警方封閉樓宇、檢走武器和驅散集會等。 到97年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條例沒有牴觸《基本法》,回歸後得以保留成為特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