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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列周三金鐘衝突為暴動 有律師指沒法律效力

發佈日期: 2019-06-14 15:44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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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金鐘發生激烈衝突,警方列作「暴動」。有律師指,警方的定義沒有法律效力,參與者會否被控暴動有關罪行,要視乎具體證據。

警方說,星期三下午,當有示威者暴力衝突立法會大樓的警方防線不久,就將事件列為「暴動」,據了解是基於有示威者開始向警方擲物,而人數多於三人。警方指,部分被捕者涉嫌觸犯暴動有關罪行。

有律師就指,警方界定的「暴動」沒有法律效力,不代表被捕者必定會被控以暴動罪。

執業律師黃國桐稱:「暴動的犯罪元素很複雜,律政司是根據檢控守則,看完所有證據後,決定哪條罪適合檢控。非法集結或暴動,如果兩項控罪都沒有,可能告其他罪行,襲警或拒捕。」

根據《公安條例》,凡有三人或以上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令人合理地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若被定罪,最高可判監五年;如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即屬暴動,最高可判監十年。

警方初步點算,星期三發放了大約150枚催淚彈、20發布袋彈,及數發橡膠子彈。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指,是否提升武力,例如使用橡膠子彈等,要視乎當時衝突有否升級,未必跟事件被定為「暴動」有關。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指:「如果被磚、汽水樽、竹枝刺到、插到,有可能會致命,才用武器制止,去到用實彈的話,明顯地可能見到有人用槍,或能夠即時令到同事生命受到死亡或嚴重受傷,或用刀劈人,會考慮用槍。」

消息指,布袋彈及橡膠子彈槍,射程由5米至40米,會對身體造成瘀傷及紅腫,不會穿透人體,根據內部指引,主要射向身體較大面積的位置;而催淚彈槍的射程較遠,至最多70米,會令人咳嗽及皮膚灼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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