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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已去信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解釋在修訂《逃犯條例》中,有關人權保障的政策聲明。 指特區政府跟請求方訂立「特別移交安排」前,可考慮在安排的文本中訂明,請求方要承諾有公開審訊,受審時間不能被無故拖延,疑犯有權跟所選擇的律師聯絡,並獲家屬及律師代表探望等。 聲明又說,特區政府只會處理由中央機關或等同機關提出的移交請求,行政長官保留最後不移交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