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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會要求政府擱置修訂《逃犯條例》。 一直未就條例表態的律師會,指行政長官非由普選產生,由行政長官就移交逃犯發出證明書,並沒有足夠保障。 而香港與內地司法制度不同,擔心修例後變作移交港人的恆常機制,用作政治迫害及打壓言論自由,建議政府賦予法院域外法權,審理港人在外地嚴重案件,或先獨立處理台灣殺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