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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多地有長期移交逃犯協定 回歸至今接約200宗請求

發佈日期: 2019-06-04 13:18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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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現時跟二十個司法管轄區有長期移交逃犯協定,印度就是其中之一。

香港跟印度的移交逃犯協定1997年11月生效。根據協定,可移交逃犯涉及的罪行要是兩地法律都要屬於可判處監禁,或以其他形式拘留至少一年,或可判處更嚴厲刑罰的罪行,包括謀殺、欺詐或行騙等共30多項。

政治罪行或因為政見、種族或宗教等原因被起訴,或會因為這些原因,審訊時會受不公平對待都不會移交。協定亦訂明,要求方要保證被移交者不會判死刑,或被判死刑都不會執行,否則可拒絕移交。

根據保安局數字,香港由回歸至去年底接獲約二百宗移交請求,成功移交的有109宗,美國佔最多有68宗,其次是澳洲,印度就有一宗。

保安局指,磋商長期協議平均要花九年,曾經是保安局局長的葉劉淑儀說,商討需時長,是因為要討論很多細節。

新民黨香港島議員葉劉淑儀稱:「全部條文大家每隻字都要同意,例如費用的分擔、涵蓋甚麼罪。要他們接受死刑是承諾不執行死刑。」

保安局表示,在考慮是否和某一個司法管轄區簽訂長期移交逃犯協定時,會考慮包括是否符合本港法例,該地方的移交逃犯法例及其他地方的司法合作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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