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最新至全部


特首重申修逃犯例具逼切性 移交將按既定程序進行

發佈日期: 2019-06-04 05:00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有逼切性修訂《逃犯條例》,找不到理由撤回。對於有意見認為,中央可以國防和外交為由向特首發出指令,林鄭月娥強調,所有移交申請仍會經過既定程序。

立法會下周三就修訂《逃犯條例》恢復二讀,特首林鄭月娥在行政會議前指,政府已增加六項保障人權措施,以釋除公眾疑慮,幾名紀律部隊首長亦呼籲社會支持修例。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稱:「這幾位首長是甚麼人?這幾位首長每日要執法來保障香港安全,無論處理跨境嚴重罪行、謀殺、拐帶諸如此類;或者處理洗黑錢、恐怖主義。他們都是覺得必須站出來,去講正義說話說法,這背景,我作為行政長官,怎樣可以因為有批評、包括人身批評,而收回這麼重要工作。」

《逃犯條例》第24條列明,若涉及國防、外交事務。中央可以利益受重大影響為由,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移交或拒絕移交疑犯。

林鄭月娥指,所有移交申請都經過謹慎程序,先由律政司審核申請方提交的證據,符合條件才提請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

林鄭月娥表示:「行政長官在那一刻要發出證明書時,如果有國防和外交原因,是可以拒絕處理這件事;但如果那裡沒拒絕處理,跟著法庭處理。法庭處理了,如果沒有證據就即時釋放;法庭處理了如果有足夠證據,就交由行政長官可以移交。去到那一刻,如果又有國防及外交理由,我在法律上可以用我酌情權,是不移交。所以說來說去,第一、有謹慎程序;第二、需經法庭程序;第三、都以國防外交理由不移交。所以並不存在我可以繞過法律,只聽中央命令,以國防外交理由,將一個不能移交的人去移交,希望這裡以釋疑慮。」

被問到為何拒絕與法律界選委會面討論修例,林鄭月娥解釋,由於立法程序時間緊迫,若團體有意見,應書面提交予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