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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指若修例後移交逃犯涉國防外交理由 可拒絕處理啟動程序
發佈日期: 2019-06-04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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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出席行政會議前表示,日後即使通過《逃犯條例》修訂,若涉及國防、外交事務,行政長官可以拒絕處理啟動程序。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法庭處理了如果沒有證據就即時釋放,法庭處理了如有足夠證據,就交由行政長官可以移交,去到那一刻,如果又有國防及外交理由,我在法律上可以用我酌情權是不移交。所以說來說去第一,有謹慎程序;第二,需經法庭程序;第三,都以國防外交理由不移交,所以並不存在我可以繞過法律,只聽中央命令,以國防外交理由,將一個不能移交的人去移交,希望這裡以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