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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人權保障條件寫入逃犯例移交協定 將具法律效力

發佈日期: 2019-06-03 05:02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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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繼續討論修訂《逃犯條例》的草案,對於議員質疑不將關於人權的額外保障措施在法例條文列明,政府指當條件寫入移交協定,便具有法律效力。

修訂《逃犯條例》加入額外保障,包括可在移交協定,要求申請方保證涉案人可獲無罪假定、公開審訊等。但不會寫入法例條文,政府指是靈活處理。

在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討論時,多名議員擔憂,只透過行政方式實施保障不足夠。

公民黨新界東議員楊岳橋稱:「所謂保留彈性是甚麼意思?這不是普世價值?公平審訊、人權保障、有律師見面權等,為何不可變成法律條文?」

自由黨紡織及製衣界議員鍾國斌指:「有代表律師、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這些是否最基本每次商討協定時,是基本特區政府會要求的情況?」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說:「我們寫這些條件要對方保證,是有(法律)效力的,因為協議會交予法庭。我們會作一個行政聲明,是公開的,會在立法會公開。」

有關追溯期的問題,政府早前指,會按申請移交一方、當地法律的追溯期限。有議員關注,若涉及內地的嚴重案件,如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過了追溯期也可追溯。

民主黨區議會(二)議員鄺俊宇表示:「簡單而言『阿爺要追溯、你不能走數』,追溯期還是否存在?還有沒有用?」

李家超說:「是可以報請中央級別的、針對特別嚴重的罪行,難道這樣去追究如此嚴重的罪行,我們也認為不追究是理所當然的?」

李家超指,會繼續聆聽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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