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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商修逃犯例 律政司指寫入移交安排協定具法律效力

發佈日期: 2019-06-03 02:15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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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繼續討論《逃犯條例》修訂,有議員質疑當局不將公開審訊等人權保障寫入法例,當局日後可否以違反人權等理由拒絶移交。律政司指,寫入移交安排協定,便具法律效力。

民主黨新界東議員林卓廷指:「日後若有任何人,指某些司法管轄區,根本違反有關國際公約中公平審訊的要求,是否可以用這理由,在香港法庭提出,指因違反此項要求,根本不應該引渡我回去?」

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說:「如果限制和額外保障放入移交安排,便依法有據,日後若被移交人士覺得這方面的保障有問題,可在移交法律程序中提出申索。另一方面,上次的會我們都有解釋,行政長官在做或不做移交決定時,本身在行使酌情權時,所謂錯誤、不公義的,或壓迫性的情況,應該是拒絕移交的,若他(行政長官)沒有行使這酌情權,按照現時香港法律,這名被移交人士,也可在一般司法覆核程序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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