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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委員會續商修逃犯例 政府指沒收財產令違公義法院可拒

發佈日期: 2019-06-01 04:31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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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就修訂《逃犯條例》舉行第二次特別會議。政府指修例後,外地法院必須證明財產與犯罪有關,才可發沒收令。

保安事務委員會再開會,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等官員出席,但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未有出席。有議員要求當局釐清有坊間宣傳單張指,修例後市民有機會被沒收財產。

工聯會勞工界議員何啟明指:「寫到一旦成功修例,港人身家財產也可被沒收。市民就只看到這一句,內容就不會看了。」

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司法互助)林美秀稱:「其實不是坊間所說的『殺人封艇』。我們一定必須在外地,經過法院已經作出一個,為了追討犯罪所得而作出的沒收命令。如果香港法院認為執行這個命令是會違反公義原則,是可以拒絕。」

民主派議員則繼續關注移交後的人權保障。

工黨新界東議員張超雄表示:「無罪假定、公平審訊,通通都是騙人。如果不寫進法例內,行政決定即是由特首決定。」

民主黨新界東議員林卓廷指:「不論是內地的法院、內地的律師、內地的執法機關,全部都是受中國共產黨領導,他們哪會有獨立的司法系統呢?」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說:「林議員所說的,與真正發生的,是有斷章取義的。(內地)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說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有關人士如果認為這些保證不能夠落實,當然可以根據香港法律在法庭提出抗辯。」

李家超說,任何提出移交請求的一方,如果未能符合協議內的保障,特區政府都不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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