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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修逃犯例提出三方面新改動 強調非向商界傾斜

發佈日期: 2019-05-30 15:00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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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修訂《逃犯條例》再提出多項新改動,包括將移交罪行刑期門檻由三年提高至至少七年,並須由相關中央政府提出。當局強調,現時提出的是最適當方案。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傍晚見傳媒,稱考慮近期各界對修訂《逃犯條例》的建議後,為釋除疑慮,決定再作三方面改動,涉及六項額外措施。

包括將移交罪行門檻收窄至最嚴重罪行,七項罪行因而被剔除,包括刑事恐嚇、將槍械交予無牌照人士,和幾項涉及色情活動的罪行等,移交要求亦須中央政府提出。這兩項措施跟39名建制派議員同日較早前聯署的要求一致。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稱:「考慮到最嚴重罪行在香港會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涉及的都是可判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罪行,因此政府決定將罪行定在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我們參考國際一般做法,認同特區政府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以內地為例,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其他不作處理。」

其他改動包括視乎情況在跟請求方制訂移交協議時,必須保證移交的罪行具有效追溯期、加入有公開審訊等人權保障;亦可在商討移交後,容許領事或官員探望,另外又會在修例草案通過後,跟內地跟進回港服刑的安排。

李家超說:「特區政府為了釋除疑慮,需要採取進一步措施,中央表示理解,並且尊重及支持特區政府關於增加保障的各項涉及內地的措施。」

被問到部分改動會以哪種方式訂明,例如會否提修正案,李家超稱可在立法會透過政策聲明講明白。他又強調今次改動非向商界傾斜,因剔除罪行跟商業運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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