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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指按內務守則 內會有權決定解散法案委員會
發佈日期: 2019-05-2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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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討論有關修訂《逃犯條例》草案審議工作未來路向。議員謝偉俊指,按內務守則條文理解,內務委員會有權決定解散法案委員會,獲立法會法律顧問確認。 九龍東議員謝偉俊說:「內務守則的21R條,21R條清楚說法案委員會研究法案,獲立法會通過,或內務委員會決定解散有關法案委員會時,該法案委員會即告解散。我原理解是我們根本不需通過任何東西,只要有機會上大會通過法案、變成法例,內會自然死。不過有同事穩陣起見,要求內會特別通過法案動議建議,內會有權這樣做,法律顧問你如何看?」 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表示:「內務守則的21條R段的而且確提到,經法案委員會研究的法案,一旦獲立法會通過,或內務委員會決定解散有關法案委員會時,法案委員會即告解散。根據這段,內務委員會是有權力決定解散法案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