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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草案涵蓋罪行減至37項 剔除多項商業罪行

發佈日期: 2019-03-26 14:31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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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表示,在《逃犯條例》草案,會將原先單次移交逃犯的46項罪行,剔除9項,大部分是商業罪行。

政府建議修改《逃犯條例》,引起爭議。保安局決定提高單次移交逃犯的門檻,在本港可被判監至少三年的案件才會移交。而原本建議涵蓋的46項罪行,就減至37項。

被剔除的9項罪行,包括與破產法、公司法、證券及期貨交易、侵犯知識產權,以至環境污染、非法使用電腦及逃稅等有關。謀殺、綁架、強姦及洗黑錢、行賄等罪行,繼續保留。

政府否認修訂是向商界傾斜,舉例指證券期貨交易等罪行,除了商界,個人都可能會觸犯。在考慮剔除哪些罪行時,聽取了律政司、立法會及其他人士的意見;又指若今次未能修例,只會令其他嚴重罪行的罪犯得益。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兇殺案又好,其他的殺人放火、械劫、炸彈案,都可能發生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我沒跟他有長期協定的地方,你鼓勵我視而不見?你贊成我視而不見這個制度的缺陷?我覺得我不應該作為保安局局長,漠視這些逃犯在香港,製造一些對我們市民安全及治安的風險。」

修例出發點是一名香港男子,涉嫌在台灣殺害同行女朋友後返港。由於兩地沒引渡協議,特區政府沒辦法將疑犯移交台灣。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重申,修例是要填補法例漏洞。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保安局局長及其同事,包括律政司的同事,承受大量工作壓力,為何還要做?為何這個時候做?是受我們同理心及憐憫心驅使。」

政府下月三日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至於被剔除的罪行日後會否再增補,保安局指持開放態度。

政府消息人士強調,如果將來有移交逃犯要求,律政司、法庭及行政長官都會審視證據,亦會有上訴機制及人身保護令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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