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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決定,將《逃犯條例》修訂涵蓋46項罪行的建議,縮減至37項,剔除九項罪行。 單一案移交安排會剔除包括有關破產的罪行、公司、證券期貨罪行、環保、版權專利、貨物進出口、非法使用電腦、財政關稅及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並會提高門檻,在本港可循公訴程序審理及判三年以上案件,才會移交。長期協訂的法律制度安排將保留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