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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通識:移交逃犯協定

發佈日期: 2019-03-23 12:44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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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香港女子在台灣被殺案,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以便能與未有簽訂移交協議的司法管轄區,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目前香港只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

香港早在回歸前已和外國簽訂了多條移交逃犯的雙邊協議和多邊公約,而回歸後,香港根據1997年4月底生效的《逃犯條例》,與外國處理移交逃犯事宜,並按《基本法》獲中央授權,繼續和外國談判和簽訂移交逃犯協議。

至今香港已經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署移交逃犯協定,當中包括加拿大、美國、澳洲、新西蘭、印尼、新加坡、英國、法國、德國和南非等。

《逃犯條例》提供了一些保障措施,例如如果移交罪行可判死刑,行政長官須得到請求方保證,逃犯移交後不會被判處或執行死刑,才可移交。

保安局說,由於香港與內地至今都沒有訂立移交逃犯安排,特區政府從未、亦不會將逃犯移交到內地。不過過去亦有一些情況,香港警方與內地協商後,內地執法機關酌情將一些涉嫌在香港犯罪的香港居民,送回香港接受調查或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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