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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兩人獲撤銷控罪當庭釋放 其餘五人獲減刑

發佈日期: 2019-07-26 05:00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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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警員「佔領行動」期間毆打曾健超案,其中兩人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當庭釋放,其餘五人刑期由兩年減至15至18個月,要即時監禁。

上訴得直的劉興沛及黃偉豪,獲高等法院上訴庭當庭釋放。

案發在2014年10月15日「佔領行動」期間,警方在金鐘清場,當時是公民黨成員的曾健超向警員淋潑液體後被捕,隨後在附近變電站受到襲擊。

七名警員前年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各被判監兩年,其後分別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上訴庭頒下判詞提到,原審時的呈堂影片或相片未能充分識別其中兩名被告、時任警員劉興沛及黃偉豪,又指原審法官認為兩人與其他上訴人屬同一小隊,但案發時劉興沛不是小隊一員,而黃偉豪當時在押另一犯人上旅遊巴。原審法官單憑自己分析,確認二人身份,做法不穩妥,將二人定罪存有疑點,裁定撤銷兩人控罪和刑期。

上訴庭又認為,擁有公權力的警察,知法犯法是嚴重問題。當時曾健超被捕後,遭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拳打腳踢等襲擊,不但損害警察聲譽,亦損害香港聲譽,動搖香港法治的信任。

又指理解案發時各上訴人的工作環境壓力很大,是前所未有的挑戰,但不同意可以合理化毆打曾健超,必須判處監禁刑罰,但認為原審量刑起點過高,時任總督察黃祖成及高級督察劉卓毅獲減刑至18個月;時任警長白榮斌及警員關嘉豪獲減刑至15個月;時任警員陳少丹獲減刑至16個月。

七人得悉裁決後,表現冷靜並互相拍肩,期間有旁聽席人士走到犯人欄前,隔著玻璃與各人手貼手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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