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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二人上訴得直 判詞指呈堂證據未能充分識別被告

發佈日期: 2019-07-26 04:30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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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警員在「佔領行動」期間毆打曾健超案,其中兩人上訴得直,其餘五人獲減刑至15至18個月。

時任警員劉興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時任警員黃偉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兩人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和刑期。

而時任總督察黃祖成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獲減刑至18個月;時任高級督察劉卓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獲減刑至18個月;時任警長白榮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獲減刑至15個月;時任警員陳少丹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普通襲擊罪,獲減刑至16個月;時任警員關嘉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獲減刑至15個月。

案發在2014年10月15日「佔領行動」期間。判詞指,第四名被告劉興沛,及第七被告黃偉豪上訴得直,指在原審時的呈堂影片或相片未能充分識別二人。

又指原審法官認為,被告與其他上訴人同屬一小隊。但案發時,第四被告不是小隊一員;而第七被告當時正押另一犯人上旅遊巴。原審法官單憑自己的分析確認二人身份,做法不穩妥,將二人定罪亦存有疑點。

上訴庭法官又指,理解案發時各上訴人工作環境壓力很大,是前所未有的挑戰,但不同意可以合理化毆打曾健超,必須判處監禁刑罰,但認為原審量刑起點過高。

上訴得直的兩名警員劉興沛和黃偉豪獲當庭釋放,離開高等法院。至於另外五人,原本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駁回定罪上訴後即要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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