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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警員在「佔領行動」期間毆打曾健超案,早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周五宣布判決。 案件涉及2014年10月15日「佔領行動」警方在金鐘清場期間,曾健超向警員淋潑液體後被捕,隨後在附近變電站受到襲擊。 涉案七名警務人員前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其中警員陳少丹在中區警署掌摑曾健超亦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各人被判監兩年。七人其後分別獲准保釋等候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