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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就藐視法庭案刑期上訴 獲改判囚2個月即時入獄

發佈日期: 2019-05-16 10:31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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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佔領行動」期間刑事藐視法庭案,上訴庭裁定黃之鋒就刑期上訴得直,由監禁三個月減為兩個月,即時入獄。

因為上訴獲准保釋的黃之鋒,到高等法院聽判詞。

黃之鋒表示:「沒有人會樂意被囚,而我面對的刑期只是以月計,所以以平常心面對。」

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黃之鋒被指在旺角阻礙執達吏清場,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去年一月認罪,判監三個月。

上訴庭頒判詞指,刑事藐視法庭是嚴重罪行,阻礙執行司法工作,等於危害及直接挑戰法治基石。

黃之鋒之前承認蓄意、明知及故意干犯,並向法庭道歉。原審法官裁定他參與程度深入、扮演領導角色,明顯正確。黃之鋒的行為正面挑戰法庭,對法庭構成侮辱。法庭的判決沒有受其社運人士身份影響,首要考慮懲罰性及阻嚇性,最適當刑罰是即時監禁。

但上訴庭留意到,原審法官將同樣是領導角色、案發時26歲的黃浩銘,判監四個半月;案發時18歲的黃之鋒,就判監三個月,顯然沒考慮黃之鋒較年輕因素,但又沒說明理由,上訴庭難以支持,裁定黃之鋒上訴得直,以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因此改判兩個月監禁。

上訴庭又提到,上訴一方要求改判黃之鋒較短的監禁刑期,讓他能即時獲釋,但黃之鋒只服刑了六日,不能真實及充分反映他的罪責及嚴重性,所以拒絕。

黃之鋒返回監獄服刑。香港眾志指黃之鋒會考慮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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