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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案法官頒判詞 指公民抗命非刑事控罪辯護理由

發佈日期: 2019-04-09 14:01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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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中環」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九名被告大部分控罪罪成。法官頒下判詞解釋,三名發起人最初提出「佔中」不構成罪行,直至宣布提前「佔領行動」就構成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三名「佔中」發起人在2013年提出「佔中」理念,法官陳仲衡在長達二百多頁的判詞,指三人提倡以「公民抗命」違法「佔領中環」,以爭取普選特首,不構成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直至2014年9月28日凌晨,三人宣布展開「佔領行動」,雖然地點與時間和最初計劃不同,但已構成串謀作出公眾妨擾。

全部九名被告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只有朱耀明一人脫罪。法官指在9月27至28日期間,戴耀廷、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都在添美道呼籲群眾佔領。陳健民之後部分日子,也有在添美道呼籲群眾阻塞公眾地方或馬路,所以都被裁定罪成。

而黃浩銘曾在分域碼頭街呼籲群眾留在馬路,及號召更多人來,令群眾阻礙消防員到達。至於李永達在夏慤道呼籲群眾佔領,被警方拍下影片,毫無合理疑點,被裁定罪成。這項罪名不成立的朱耀明,法官指因未有證據見到他在場呼籲。

另外除李永達外,八人同時面對一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三名「佔中」發起人獲判無罪。法官指因為其他被告干犯此罪時,三人不在添美道現場。

法官強調,「公民抗命」是香港認可的概念,但不是刑事控罪的辯護理由。若任何人相信在「佔中」一晚後,政府會讓步,推出三人屬意普選方案,是天真的想法;而「佔領行動」阻礙交通,對公眾造成不便,形容是嚴重到超越了《基本法》對和平集會的保障。

法官重申,律政司今次檢控並沒有限制和打壓「公民抗命」及人權,亦不會造成寒蟬效應,令社會不敢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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